
季节性用工也可形成劳动关系
编辑:2024-04-17 08:51:34
1.案件基本事实
甲某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工厂任生产工人一职,双方未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工作半个月后在生产时被机器搅伤右手,由老板和工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工厂在支付2万元医疗费后拒绝履行用人单位的其他义务,故甲某委托杜婧雯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应为劳务关系,从而驳回仲裁申请。甲某不服仲裁裁决,继续委托杜婧雯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工厂,使用作坊式的管理模式,雇员均为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杜婧雯律师坚持甲某与工厂属于劳动关系,进而上诉至二审法院。
2.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工厂在网络上发布招聘信息,能够证明工厂已经对工作岗位、条件、工资待遇以及保险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承诺,甲某来到工厂工作,以实际行动实现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甲某接受工厂的管理,并按照工厂的规定上下班、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提供的劳动是工厂的组成部分,工厂为甲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对甲某要求确认其与工厂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3.律师点评
由于某些行业在冬季无法生产,工厂为节省成本,与季节工往往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而是采取季节性用工的方式,从而引发一系列劳动争议的诉讼,对于如何规范季节性用工成为新的问题。
季节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季节性生产经营的特点,而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和其他用工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在于它的用工期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用人单位经常以季节性用工时间短、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为由,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会极大的增加工厂的经营成本,认为季节性用工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季节工订立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二审法院认定季节工也可以形成劳动关系,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合理用工,实现对劳动者权利的有效保护。
4.律师简介
杜婧雯律师,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企业合规师、齐齐哈尔市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会会员,齐哈尔市人才服务战略联盟法律服务团成员。具有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诉讼案件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 效、灵活的诉讼策略,非诉业务中严谨细心、逻辑清晰。先后为工程学院、林草局、生态环境鉴定机构、SOS儿童村、工商银行、开利空调、长江证券、广播电视台、教育局、万达广场、机场等提供法律服务,均获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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