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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债权人撤销权


编辑:2024-04-17 08:49:41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维权

--从A厂维权案例说起

 

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 张丹

 

一、A厂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在齐齐哈尔市某地经营一家砖厂,该厂简称为A厂,2017年7月,乙在A厂处购买红砖,2018年2月2日,乙为此款出具了欠条,并载明了欠款金额,后乙方逾期未履行债务,A厂于2020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A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后,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后A厂得知乙与乙的妻子丙于2019年8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价值高昂的三套房屋,甚至登记在乙父亲名下的房屋,双方均约定归女方丙所有。离婚协议中约定价值20万的汽车以及山东B公司价值60万元的投资股权归乙所有,认为乙的做法侵害了A厂的利益,A厂向乙提起撤销权之诉后,被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二审阶段,A厂委托我方律师代理此案,以A厂为上诉人(原审原告),乙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丙为原审第三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撤销乙与丙2019年8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房屋处分归女方所有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

针对离婚协议中乙丙约定的将乙享有的房产份额归于丙

一方是否是“无权处分财产”行为?

乙出具的欠条是否是夫妻个人债务?

乙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足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炸害行为?

甲申请债权人撤销权是否已经过一年的法定期间?

(三)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乙是B公司实际股东,乙与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丙所有,B公司的的股权归乙所有,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乙与丙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早于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且A厂无有效证据证明乙欠砖款是乙丙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A厂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A厂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乙于20177月向甲经营的A厂赊购买红砖,用于其承包的危房改造项目,为此欠付A厂349200元,201822日乙为A厂出具欠条,后乙未偿还此款欠款。本院认为,乙丙签订离婚协议时,A厂的债权已经实际发生,且乙也为A厂出具欠条确定了该债权的存在。同时,乙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两套房产归丙名下,将B公司的股权归于乙名下,在财产分割方面,乙丙之间明显不符常理,且分割给B公司的股权相较分割给丙的不动产,在涉及第三人债权执行方面较为不易。因此,乙在离婚协议中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归于丙一方的行为,应认定其为无偿转让财产,对A厂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

二、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维权法律评析

本案反映的是一起债务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方面,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不公平、不成比例的情形,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实现债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成功维权的情形。现就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及维权进行相应的法律评析。

(一)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含义及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乙与丙通过离婚的形式,签订《离婚协议》将双方夫妻共有且价值高昂的、容易变现的房产份额全部约定归一方所有,而将客观上并无价值、且亦不能实际变现的股权约定归所有,显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不成比例的情形,将享有房产份额归属于一方之行为以及这种不合理的财产分配方式显然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炸害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予以撤销,使流失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增加债权受偿的可能。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承担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

(二)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含义及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应理解为明确知晓撤销事由之内容,并且知晓该事由的内容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权人不仅要了解到债务人及配偶双方已离婚,且应明确知道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即便知晓离婚事实,但都不代表即已清楚双方离婚过程中之财产分割具体状况且该状况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具体到本案,虽乙和丙于2019820日既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A厂起诉乙偿还货款时并不知道双方已离婚,更不知道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条款,直至2022617日,A厂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才知晓乙与丙于2019820日办理离婚,以及约定案涉房屋约定归丙所有的内容,故至此,才能确定乙与丙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切实侵害了债权人A厂的债权,故A厂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不足一月,就于20227月向二审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未过一年法定期限。

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虽有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的立法价值追求,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基于这一立法目的,除斥期间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债权人为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是通过对债权人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可以理解为应在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使除斥期间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民法中基本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三、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今越来越多的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财产,*终导致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出现赢了官司却收不回钱的执行窘境。本案例通过梳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维权中遇到的法律要点,为陷入执行窘境的债权人提供相应的应对思路。依法维权,保障自身的权益,对处于法治社会的任何一位公民来说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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