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祥律师优秀案例】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案——程燕律师
编辑:2024-04-18 09:46:02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梅某(已判刑)在开发某小区时与拆迁户被害人王某未达成拆迁事宜,同年梅某指使他人将王某的房屋强拆,次日,王某在家门前阻止施工车辆进入工地,犯罪嫌疑人刘某赶到现场与王某发生争吵。梅某指使刘某等人对王某及其弟弟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及其弟弟均被评定为轻微伤。刘某于2021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刘某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鉴于刘某主动投案,系初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刘某作出不起诉。
二、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本案检察机关对刘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情形。所谓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检察机关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情,找出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有利条件,及时提出酌定不起诉的建议,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提供条件,使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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