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案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编辑:2024-04-17 08:49:1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权
--从A公司维权案例说起
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 张丹
一、A公司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5年的《租赁合同》,约定自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止,A公司将面积共计100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B公司,由B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年租金为20万人民币,约定了A与B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后A因为企业改革的原因包括B在内承租百货大楼商铺的商户于2004年年初全部撤店完毕,B于2023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A与C公司连带退回租金20万;3、请求判令A与C公司连带赔偿B的经济损失(包含装修损失、货物损失、预期利润损失)。A委托了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后,我方积极答辩提出质证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终法院驳回了B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争议焦点
l B现如今能否主张解除与A签订的《租赁合同》?
l B是否有权主张要求A返还2003年缴纳的20万元房租?
l B是否有权主张要求A赔偿因企业改革而终止后,针对其装修等进行经济赔偿?
l B诉A的房屋租赁纠纷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
l B主张A在未征得B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债权债务转移给C公司,是否有权请求A与C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的裁判观点
A与B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B依约向A支付了2003年租金20万,A也应按约将租赁房屋交付给B使用、收益。B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仅经营2个多月时,A无故停业,但A自认因其改革,B于2004年年初撤店,共营业8个月零20天。结合《租赁合同》中“A因改革或内部经营等原因造成中途终止合同,由此给B造成的经济损失,A将给B免半年租金”的约定,现《租赁合同》死亡履行期间已届满、权利义务已终止,故B诉请解除《租赁合同》于法无据;B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库存凭证、银行账单,用以证明其装修损失,但均是B单方制作,A与C公司不予认可,且此证据无法确定与本案有关,B的预期利润损失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A抗辩B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B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已于2006年初届满,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本案B于2022年2月起诉已是届满16年之后,超过法定期间,故本院判决,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房租租赁合同维权之法律评析
本案反映的是一起签订房租租赁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后的维权过程,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即要尊重签订的合同条款,按约履行,订立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其中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合同终止条款、免责条款等。现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权进行相关法律评析。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1999]第15号)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即合同解除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均会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根据A与B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四条甲方责任与义务第4款约定“A因改革或内部经营等原因造成中途终止合同,由此给B造成经济损失,甲方给乙方免半年租金。”显然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如果A发生企业改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就会终止,即A企业改制属于双方约定的《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
A因企业改制,包括B在内承租百货大楼商铺的商户于2004年年初全部撤店完毕(并不是B声称的仅经营两个月),此时,因A企业改制,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成就,故案涉《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于2004年年初彻底终止。因此,B在《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长达近19年的情况下,再诉请解除合同显然与法相悖。
(二)证据的认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应出示该手机短信的原始载体,否则无法证实该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完整性。
本案B提供的与他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经营现场的照片均未提供原始的载体,无法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且不能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租赁合同诉讼时效
案涉《租赁合同》于2003年签订,故根据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因A企业改制,B撤店时间为2004年年初,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认定B缴纳了房租,B*迟也应在2006年年初前向A主张权利,但实际上,自A企业改制后的十余年时间里,B都没有以任何形式向A连续的主张任何权利,故B要求A返还房租以及赔偿所谓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已全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凸显了签订合同的重要性,要仔细阅读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保障自身的权益,应当合理合法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权,对处于法治社会的任何一位公民来说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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