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丰农民邹某因承包地被毁索赔 反被敲诈勒索案发回重审
编辑:2022-04-12 10:10:11
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邹某,因自家耕地被石场的违法开矿、不规范操作行为,开矿废物随着雨水冲刷,流进了耕地,致使耕地严重毁损,无法耕种,与同村其他受侵害的村民邹某等5户村民多方寻求救济。在镇调解委员会的多次调解下,石场自愿赔偿5户村民损失共计30万元。双发达成了一直意见,于2018年5月6日签订了调解书,一式三份,同时有镇调委会主任签字,并在镇调委会存档备案。然而时隔一年余,于2019年11月8日,公安局却已此事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将邹某刑事拘留,邹某家人委托辩护。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调取证据、查阅卷宗,多次会见邹某,坚持认为不够罪,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书,一审陆丰市人民法院认定邹某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交证据材料、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等,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辩护结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本案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石场6年间无证开采,非法侵占、掠夺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在先。
1、 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7年(2007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4日)。【证据卷4第136页】
2、2017年,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证据卷4。32】,有效期7年(2014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
3、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国土资源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上述证据证实:1、两次采矿许可分别向前追诉三年,共计6年的时间。让人不可思议,相关领域并没有可以先上车后买票的规定及先例,也有背于行政许可法的先许可后行为基本原理。可见邹某等人反映的石场2014年-2017年无证开采是既定不争的事实,同时还存在2007年-2010年无证开采的事实。
2、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国土资源所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石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10月2日在村后动工采石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也就是说其无证开采。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是2017年10月14日颁发的,该处罚是2017年10月2日下达的,印证了石场2014年-2017年并不具有采矿资质。因此6年间侵吞国家矿产资源,无人过问。
二、石场越界开采、掠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先
1、补充侦查卷一P6,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国土资【2015】xx号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补充侦查卷一P7-8,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陆国土资【2018】xx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两份证据证明其越界开采涉及面积两万余平米,掠夺国家矿场资源的违法行为在先,老百姓维权有依据。
三、因石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致使农民耕地及灌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邹某等人有请求石场索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律师二审阶段提供证据】邹某土地台账
证明邹某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益被采石场的违法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行为侵害
2、【律师(侦查阶段)提供证据】x报,标题为“耕地被毁村民被迫外出谋生,政府多次协调却挡不采石场狂挖滥采”
证明:案涉耕地于2010年间,由于长期的狂挖滥采,造成严重的破坏,无法耕种的村民去外地谋生。
3、证据卷三P28页,《调解协议书》
证明:农田被毁是不争的事实,相关镇政府领导、村民委
员会、石场相关人等是知情的,并且就此给双方作的调解。
4、【律师提供证据】光盘中邹某耕地废弃图片
证明:邹某家耕地,因为采石场的狂挖滥采行为致使当地水土流失严重,采石场废物及渣土伴随雨水冲刷,流入耕地,造成地表及土壤结构严重损害,杂草重生,灌木丛生,翻开杂草地表皆为废沙石料,无法耕种。
农民因此遭受的损失,仅邹某一家,农田尽数被毁,自2008年完全弃耕。就本地气候环境而言,一年两季种植,每亩产出的价值1千元。损失共计10余万元。如此,有侵权行为和事实、有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秋冬联泉石场又存在严重的过错,邹某等人索要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66号判决,关于此类事件已有确定意见,其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是单纯的民事权利纠纷案件。
四、本案同时存在相关部门违法许可、越权许可
1、石场的原址是在x岭,其招拍挂手续也是x岭,生搬硬套给了x山
1(补充侦查卷一P27)、市人民政府关于对x岭区域石场设为“可采区”的通告,府通【2006】x号;
2(补充侦查卷一P28),登报通告;
3(补充侦查卷一P29),陆丰市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矿交(2006)第x号。
上述三份证据显示,石场获得采矿权是在x岭,并非x山,公诉机关张冠李戴,生搬硬套,将老虎岭的采矿权给了x山。
2、市政府系县一级政府,越权许可
证据卷四P41-42,县级市人民政府《关于秋冬联泉石场采矿权延续问题的批复》,延期7年。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级以上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年开采量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之规定,石场年开采量已经达到了10立方米,应该由地区市一级的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县一级人民政府,其无权作出批复。
五、信访维权,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的手段
1、信访制度是国家规定的解决纠纷诉求的途径,公民有权采取此种方式维权;
2、信访提出是有理有据的,耕地、农田设施确实被毁,遭受损失。
3、信访的部门是法律规定的职能部门,邹某等人取得部门解释对石场违法开采具有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4、没有扰乱信访秩序
邹某等人的相关行为并没有违法《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相关行为,仅仅是通过信访渠道维权,该行为不足以评价为敲着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而是争取合法的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且其反映真实情况。
六、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体现的就是平等自愿,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敲诈勒索。
其一、没有平等、就没有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在(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的参与下,一定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平等,就没有调解。
其二、石场当时如果不同意,便无法达成该协议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之规定。涉案30万元的补偿款,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主持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基于农民耕种的土地遭受污染破坏的情况下,达成的补偿协议,如果石场一方不同意该调解结果,调委会是无法实现调解的。
其三、调解协议有效,石场给付30万元,是在履行调解协议,不存在敲诈勒索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 。案涉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石场不履行30万元的给付义务,邹某等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并且一定能够法院的胜诉的生效判决。
七、农民充分信任政府却被治罪,有悖常识及老百姓认知
1、邹某2019年x月x日x时x分至2019年x月x日x时x分笔录“问:拿了30万后为什么没有去上访。答:因为这三十万是通过陆丰市河东镇府内的办公室调解解决的,调解人员有河东镇府钟书记和其他镇府人员调解处理,河东镇府工作人员不同意对联泉石场再次进行上访、举报、投诉,所以我没有继续上访。”
2、同案陈某波2019年x日x时x分至x时x分笔录:“调解期间我们电话问x同不同意,刚开始x不同意,后来说既然是镇政府调解的,就同意了”
3、同案周某2019年x月x日x时x分至x时x分笔录:“拿到钱后没有继续上访”
证实:体现邹某等人充分相信政府,听从政府安排,不让上访就不再进行上访,依法得到维权后并没有继续上访及参与后续事宜
通过正规途径维权,因属地原则及调委会职能设置问题,问题最终通过地方得以解决,这是惯常的做法。案结事了后,邹某等被告人是完全相信政府才同意调解,并没有再因此再信访,甚至没有过信访。如定罪,则说明政府基于信访属地原则,人民调解自愿原则,处理调处完结的案件,还可以找后账,治农民的罪,有损政府公信力,也有悖一般人的认知。如此行事,谁还会相信信访制度、调解制度,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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