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学理代理案例
编辑:2022-04-12 10:08:48
案情:
2017年3月某日,在齐齐哈尔市某菜市场的一个摊位前,老张突然倒在地上,脸上显出痛苦的表情,并且低声呻吟着。站在一旁的王山(化名)目光呆滞的站在老张的一旁,看着眼前受伤倒地的老张,接着老张的媳妇从市场自己买菜摊位赶过来,问老张发生了什么事情,老张用手指了指站在一旁的王山,说道:“是他把我小腿踢伤了,我现在骨折了,快点送我去医院”。王山和老张的妻子都用手机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王山和老张二人都被赶来的120急救车送到了医院。经过医生诊断老张左踝骨粉碎性骨折,王山表皮抓伤。老张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了28天后出院。
经过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结论为:老张所受伤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伤残。老张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花费共计17万多元。因为老张伤情达到轻伤一级,王山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王山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被羁押于看守所。老张向公安机关陈述案情称:王山与老张都是菜市场的摆摊人员,老张依靠卖菜为生,王山从事水电焊零活,双方摊位毗邻,2017年3月的一天,老张带着几根不锈钢钢管到王山摊位,让给其焊接2个卖菜的货架子,每个货架子手工费200元。一个星期后老张到王山处取不锈钢货架子,发现两个货架子尺寸和要求其加工的尺寸不一样,便拒绝支付400元工费,老张与王山因为工费和加工货架子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展到双方厮打在一起,王山为泄愤用脚将老张左小腿踝骨踢成粉碎性骨折。老张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惩王山。王山自案发后一直被羁押于看守所。
2018年初,案件移送到某区级人民法院,王山妻子为王山聘请张学理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张学理律师接到该案件后仔细调阅了“王山故意伤害老张”一案的全部卷宗,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山本人,王山向张学理律师陈述:自己是被冤枉的,否认了老张的左小腿踝骨是其踢伤的事实,而是说老张为宣泄心中不满意自己踢不锈钢货架子造成的,自己不同意给老张赔偿17万元损失,自己也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想回家和亲人团聚。张学理律师综合全案材料也发现了本案存在诸多疑点:首先,王山身高只有150米多,老张身高170米,被告人与被害人身高相差20厘米。其次,被告人王山在2009年因为车祸造成肢体二级残疾,腰及右腿因为车祸被撞,功能受到障碍。再次,本案证人李某第一次笔录证明王山踢到老张左小腿外侧,在第二次李某调查笔录中证明王山踢到老张右腿外侧。同一污点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第四,张学理律师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发现了被告人王山所说的,老张踢弯曲变形的不锈钢货架子。这也是本案唯一的物证。第五,张学理律师经过在案发现场走访了解,询问了五个在市场摆摊的当时在案发现场的商户,均证明王山与老张发生争吵及厮打前,老张因为生气用左脚踢踹了王山焊接的不锈钢架子,货架子也因为作用力的原因凹凸变形。王山与老张发生厮打片刻,老张倒地抱住左腿痛苦不堪。王山也声称:冤枉,不认罪,不承认踢踹老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依照本条法律规定。王山要是被人民法院定罪处罚,应该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王山拒不认罪而且也不对老张进行民事赔偿 ,这样就不可能适用缓刑。王山家庭贫寒,本人及其老婆身体并不是很好,如果王山被定罪收监服刑,家庭可能就会支离破碎雪上加霜。辩护律师陷入沉思之中。
距离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山故意伤害老张一案”日子屈指可数,老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处王山三年有期徒刑并且赔偿17万多各项民事损失,王山到底有没有踢踹老张,双方各执一词,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何判定案件性质,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只能依靠证据说话,张学理律师梳理和思考着本案的各项证据。被告人王山与被害人老张,身体体质相差悬殊,王山肢体二级残疾,身高只有150多在面对身高170米身体正常的老张,双方发生厮打是否会一脚将老张左踝骨踢踹成粉碎性骨折;遗漏在现场的凹凸进去的不锈钢铁架子是如何形成的;唯一的污点证人第一次陈诉王山是踢到老张右脚踝,另一个陈诉为什么说踢踹到左脚踝。证人是否存在撒谎的情况;律师也分别走访询问了在场的5个证人,并且告诉其作为中国公民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应该如实作证,如果故意做伪证应该承担刑事责任。5人都证实,王山与老张厮打在一起前,老张曾经说:这焊接的什么破玩意儿,就是不给你钱,并且狠狠的用左脚猛踢焊好的货架子,两人扭打在一起不到半分钟,老张倒地说小腿骨折了,然后就不能动了。通过以上分析似乎能够复原一副现场图:王山与老张是市场上的邻的摊贩,老张自己带料雇佣王山焊接2个货架子,并且双方约定每个货架子手工费200元,货架子焊好后,老张去王山摊位去取,发现焊接后的货架子尺寸不对,老张一生气用左脚狠踢踹,致使王山焊接的铁架子变形,因为老张拒绝支付400元工费,双方发生厮打,老张倒地左踝骨粉碎骨折。案情这样盘点下来看是很清楚,但以上证据还是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老张的左踝骨不是双方厮打后王山所踢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老张所受的伤是自己踢踹铁架子造成的唯一结论。
为了能够在缤纷复杂的线索和证据中发觉更有价值的直接证据,张学理律师又多次会见了在看守所羁押的被告王山,在交谈中王山反映,被害人老张及其妻子曾经找过一个在市场摆摊的目击者,承诺说如果这人给出庭给其作证证明老张的脚踝骨是王山所踢的,就送给他一部智能手机使用。这是一条重要线索,张学理律师马上取得了王山所述该人的联系方式,在与该人的交谈中,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该摊贩反映确有此事,“案发不久老张妻子曾经找过他,让他给证明证实亲眼看到王山踢踹老张左腿脚踝外侧,并且答应事成之后送其一部智能手机。”证人因为还怕出具假证承担伪证罪责任,没有答应老张妻子的请求。证人本人愿意到法庭上说明情况。
被告人王山的家属反映,老张以前左小腿受过伤并且在医院住院治疗过,律师当即到该医院调取了在这次双方厮打前老张在该医院住院的全部病例,发现了老张左小腿胫腓骨曾经做过骨折内固定,分别有两块钛金钢板。这次左踝骨骨折一定与上次左小腿骨折存在关联性。至此能够证明老张脚踝受伤原因的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
在经过某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控诉和辩护双方激烈的庭审对抗,及举证和质证。所有的证人无论是被告人的证人还是控方证人全部如数出庭,陈诉了自己所亲眼看到和经历的案件事实,主审法官也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
判决:
2018年5月终于迎来了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内容如下:王山无罪,当庭释放。老张主张的17万多民事赔偿不予支持。自此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了360多天的王山走出监所,呼吸到自由和新鲜的空气,回到亲人的怀抱。
律师点评:
通过本案给大家以警示,相邻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应该协商解决,不应该用*解决问题化解纠纷。本案因为老张的不冷静行为,致使自己左踝骨受伤,不但经济上受到损失,身体上也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之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实质辩护,努力探索发现能够发现案件事实的线索,积极收集和运用证据,给蒙冤者以清白,还弱者以公道。*落实和响应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让公正、公平照耀到法治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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