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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工伤 案例


编辑:2022-04-12 10:00:43

劳动争议、工伤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聋哑残疾人,2012年初其母亲领着他到某不锈钢加工服务部找活,当时讲好是长期干,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同等,而后该单位没有与吴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为上诉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0181019日下午,吴某某在工作期间摔伤,由于其是聋哑人,沟通相对困难,其本人也没有在意,单位也没有给予重视,20日仍然通知吴某某上班,吴某某强忍着上了一天班,21日请假一天,22日吴某某又坚持上班,23日吴某某实在疼痛难忍,其母亲领着他到第一医院看病,为节约时间,避免挂号排队,其母亲就在其弟弟以前看病时下载的医院APP系统以其弟弟的名义挂了号看病,并拍了相关片子,由于家庭条件所限,当时没有住院,后又陆续医疗。之后,其母亲找到其工作的单位不锈钢加工服务部问保险的事,回答说没有缴纳保险,并拒绝报销医疗费。期间吴某某又回到不锈钢加工服务部处工作,不久被迫回家养病。后双方因看病费用发生争议,而导致多次仲裁(仲裁事实劳动关系、仲裁未鉴定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保险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工伤及仲裁工伤待遇等)和多次诉讼(不服仲裁后的事实劳动关系一二审民事诉讼、经济赔偿金一二审民事诉讼、不服工伤认定而导致的一二审行政诉讼等)

本案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事务所指派专职律师姜晓光律师主办该案件。主办律师姜晓光律师接到该案件后,经过与受援人员吴某某及其母亲的多次沟通,并积极收集了相关必要证据材料,在详细、准确的查找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无偿的为该母子二人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并最终取得了仲裁和诉讼程序最后胜利,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援当事人吴某某母子二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仲裁结果和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某与不锈钢加工服务部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向吴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吴某某的伤病是否属于工伤等。某不锈钢加工服务部辩称双方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定期的劳务关系,故解除合同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吴某某的伤病因没有本人就医证明和摔伤的时间证明,故不属于工伤。

主办律师姜晓光律师主要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每月工资发放证明及录音资料)、未鉴定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保险等方面(主要证据是吴某某的母亲与不锈钢加工服务部负责人的录音,承认了案件基本事实)一一打开突破口,使得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不支持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然后姜晓光律师在劳动部门为吴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得到不予工伤认定的答复后,收集证据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不锈钢加工服务部自用工之日起即按月向吴某某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及工资支付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锈钢加工服务部一直未与吴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给吴某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因而解除合同时应当向吴某某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等。关于工伤事实,由当时吴某某摔伤看病的门诊挂号记录(虽然是以其弟弟的名义挂号,但经主治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可以证明实际上是吴某某看病)及双方录音证据等材料可以认定,吴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完全符合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工伤(且劳动部门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吴某某不属于工伤)。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劳动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劳动部门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吴某某母子申请工伤待遇(申请工伤待遇阶段律师没有代理),本案就此圆满结束。

律师观点:

聋哑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且有口难言。此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负责承办的律师压力更大,责任更重,更加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办理案件,才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作为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往往是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在意,对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不知道及时保护,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私利,往往不会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不会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没有在第一时间考虑是否是工伤,没有在第一时间保留证据,而是在看病后发生医疗费纠纷时才想起来自己的法律武器,但往往取证困难(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举证,工伤事实需要举证等等),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通过本案,姜晓光律师要告诉大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前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中要留存好工资凭证,在劳动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要留存好相关联的证据,以防日后发生争议因没有证据而导致官司败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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