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在校内自杀 杜婧雯律师所代理的学校被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2022-04-12 10:00:04
大学生在校内自杀
杜婧雯律师所代理的学校被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20年6月某日晚间,王某从某大学宿舍楼中走到校园内的长廊,给其朋友杨某发信息称以后不能再一起玩游戏了,拜托朋友杨某将网络私密日志的内容给王某的父亲看。杨某收到信息后立即对王某进行劝说,但没有得到王某的回复。杨某又与王某的父亲联系,告知王某的情况并要求王某的父亲与老师和同学取得联系,查看王某的情况。由于王某的父亲未留存王某现任老师的电话,在未拨通老师电话的情况下未再采取其他措施,直至第二天上午王某被发现在校园中自缢。
2020年9月,王某的父母向齐齐哈尔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8万元。2020年10月,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婧雯律师作为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杜婧雯律师提交了安全教育会议记录、查寝记录、网络日志中的遗书等证据,证明了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另外,事发时王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对待生命具有完全的认知和理解能力,其死亡与学校无因果关系,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作为学校,对自己学生发生的事情感到遗憾和惋惜,考虑王某父母的家庭情况,学校自愿支付10万作为补偿。
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谋划自杀,且完全知晓自杀的后果。事发前王某给其朋友的信息中已暗示决定结束生命,追求死亡,主动实施了自缢,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虽然令人同情和惋惜,但死亡的主要责任在其自身。
最终,法院采纳了杜婧雯律师的意见,从学校应尽的社会责任和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基于公平原则给予王某父母10万元的补偿。
律师点评: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放弃生命早有计划,其出于自我意志选择的自杀死亡,与学校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学生自杀行为,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的,无法律责任。王某在完全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仍选择自杀,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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